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

  • 时间:2013-05-12 13:50:25
  • 分类:食品科学
  • 阅读:139 次

    根据新颁布的《解释》,利用“地沟油”加工食用油等,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“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”进行定罪。

    两高5月3日发布司法解释,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,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。

    “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,重大、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,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,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、毒奶粉、毒豆芽、地沟油、问题胶囊、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,群众对此反映强烈。”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。

    统计数字显示,2010年至2012年,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(卫生)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;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。近三年来,中国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。2011年、2012年审结上述两类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.83%和224.62%;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159.88%和257.48%。

    “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严惩的态度,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。”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,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、手段更趋隐蔽,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。还有通过互联网、快递来销售,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。同时,这类犯罪的团伙性、链条性特征明显,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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